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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二○○三年第2號令 關于修改《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》的決定
近來,我派往阿聯酋等海灣國家的勞務人員經常反映,他們抵達駐在國后常常遇到許多始料不及的問題,如:工作內容與出國前了解的情況不一,甚至無勞可務;雇主不能按合同規定為我勞務人員辦理長期工作簽證并承擔費用;工資不能及時支付等。特別值得注意的是,一些在國外僅能靠小本經營維持生計的華僑,卻在國內虛夸自己的財力和在當地的社會關系,他們本無力為我勞務人員安排工作,卻花言巧語,大肆招募,其目的是騙取高額的所謂"前期費用"。而一些國內公司急于求成,盲目輕信,草率簽約,致使上當受騙之事時有發生,公司聲譽、財產和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及身心健康因此受到嚴重損傷。
為規范經營秩序,防止外商和中介商行騙,維護我國企業和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,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有關部門、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我部[1997]外經貿合發第803號《關于重申嚴禁以"外派勞務"等名義向境外派遣女青年從事色情服務的通知》的規定,并重申嚴禁向美容美發廳、迪廳、酒吧等服務娛樂場所派遣女性勞務,嚴禁派遣女性勞務從事推拿按摩業務。向外派遣女性勞務時,必須明確境外工作的地點、性質、雇主背景。
二、派出的勞務人員均應持有駐在國政府簽發的有效工作簽證,不得持旅游簽證或訪問簽證出境受雇于外方業主,
三、企業向勞務人員收取管理費時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標準,所收費用應用于勞務人員的組織和管理,不得替雇主及中間商向勞務人員收取所謂的"前期費用"或"培訓費用"等,防止詐騙我勞務人員錢財事件的發生。
四、嚴格執行我部《關于加強我國駐外使(領)館經商參處(室)對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管理的規定》([1999]外經貿合發第332號)。企業在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前必須征得我駐外使(領)館經商處(室)的書面同意。
請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盡快將此通知轉發給所屬外經企業,并遵照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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